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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达澳亚一基金经理泄露8只股票未公开信息 ,被罚没154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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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4-11-28 16:20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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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界面新闻记者 | 杜萌

  11月27日,四川证监局披露一则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称经过立案调查,李某彦因泄露未公开信息、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等多项违规事实,被合计处于140万元的罚款。

  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称,李某彦于2015年5月11日入职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,自2020年10月30日至今,担任公司所管理“信澳匠心臻选”的基金经理,自2020年12月30日至今,担任公司所管理“信澳周期动力”的基金经理。

  李某彦在任期间,负责上述两只公募基金产品(以下统称为信澳基金组)的运作计划、实施、追踪、调整和投资指令的下达,并对所辖基金运作中涉及的交易行为负责,知悉其所管理的信澳基金组股票交易等未公开信息。

信达澳亚一基金经理泄露8只股票未公开信息 ,被罚没154万元

  李某彦与张某程关系密切,张某程知道李某彦公募基金经理身份。2021年7月9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,李某彦向张某程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信澳基金组交易“迈得医疗”、“金一文化”、“洛阳钼业”、“太钢不锈”、“圣龙股份”、“中触媒”、“润禾材料”、“拓尔思”8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。

  2023年8月31日,李某彦在微信聊天中向张某程泄露信澳基金组交易“中国卫星”“中国卫通”2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,明示、暗示张某程从事相关交易。同日,张某程控制使用“张某程”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同期于信澳基金组账户交易上述2只股票,趋同交易金额共计240.74万元,趋同交易盈利14.29万元。

  上述违法事实,有基金公司相关文件、证券账户资料、银行账户资料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、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

  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表示,李某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基金法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,构成《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:一、对李某彦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,责令改正,并处以80万元罚款。二、对李某彦明示、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142,889.49元,并处以60万元罚款。综上,对李某彦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14.29万元,合计处以140万元的罚款。

  根据上述信息,被处罚的基金经理是信达澳亚基金经理李淑彦。公开资料显示,他于2012年-2015年期间先后在博时、永赢担任研究员,2015年5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,先后担任研究员、基金经理助理,目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、专户投资部总监兼研究咨询部负责人。

  目前李淑彦管理信澳周期动力等6只公募,合计管理规模为37.29亿元。上述处罚决定提到的两只基金:信澳周期动力、信澳匠心臻选均是李淑彦在2020年12月30日起任职的,至今回报率分别为17.14%、-3.63%。

  在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,一些机构从业人员乃至监管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,抢先于客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,以达到谋取利益或躲避风险的目的。这是一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自肥的非法行为,其将本应属于股民的盈利偷偷侵蚀,所以被形象地称为“老鼠仓”。

  法律法规方面一直严令禁止“老鼠仓”,且有多项相关处罚措施。2009年出台的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确立了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”,自此基金“老鼠仓”行为正式入罪。2019年颁布的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进一步明确了这类证券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。另外,《基金法》《证券法》等对相应主体也明确规定了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”。

  今年8月26日,上海证监局公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,同样涉及上海两家公募基金前从业人员的“老鼠仓”行为。对其中一位张姓基金经理,由于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,违法所得金额大,违法情节较为严重。依据《基金法》相关规定,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其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1566.26万元,并处以1566.26万元罚款,并对张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。

  某公募资深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,近年以来,针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和处罚正在“从严从快”。而为了防止“老鼠仓”事件发生,基金公司应建立更加严密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,对于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。同时,加强行业道德建设,培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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